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享受优惠:
1)税收扶持:
a)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减免,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b)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给予减免,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中资企业拿到受理通知书即可办理)。
2)资金扶持:优先享受科技基金支持、贴息贷款支持、财政担保贷款支持;
3)无形资产作价: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5%;
4)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发明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5)职称评定:市政府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申报要求: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清晰。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项目正处在转化阶段,尚未形成产业化。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3.所需材料:
1)认定申请书;
2)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查新机构,一年内有效);
3)技术测试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测机构,一年内有效);
4)专利申请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样品、样机实物照片;
6)用户报告;
7)上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申报前一个月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特殊行业: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许可生产、销售批文;
10)医药类项目:新药证书复印件/临床实验批文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